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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启芳与蒋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芳,蒋友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562号原告:张启芳,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蒋友维,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芳与被告蒋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芳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启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席瑞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