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启芳与蒋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芳,蒋友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562号原告:张启芳,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蒋友维,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芳与被告蒋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芳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启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席瑞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