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蒋红全与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全,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872号原告:蒋红全,男,出生于1987年8月15日,汉族。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39号永耀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赵冰。组织机构代码:731593233。原告蒋红全诉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蒋红全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红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红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计548元,由原告蒋红全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