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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2871马祥稳与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祥稳,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871号原告:马祥稳,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张宏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县中城街道江海西路13号。负责人:汤海元。原告马祥稳与被告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祥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祥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祥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祥稳负担。审 判 员  周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