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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戴政权与潘命清、钟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政权,潘命清,钟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212号原告:戴政权,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潘命清,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钟爱明,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政权诉被告潘命清、钟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政权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戴政权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政权撤回对被告潘命清、钟爱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戴政权承担(已预缴)。审 判 员  陈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