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戴政权与潘命清、钟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政权,潘命清,钟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212号原告:戴政权,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潘命清,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钟爱明,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政权诉被告潘命清、钟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政权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戴政权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政权撤回对被告潘命清、钟爱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戴政权承担(已预缴)。审 判 员 陈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