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铜鑫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腾新电器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铜鑫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腾新电器厂,江苏金鼎腾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江苏鑫腾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合进链传动有限公司,嵇耀贤,嵇丹,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负责人:陆向阳,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金铜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葛庄村。法定代表人:嵇耀贤。诉讼代表人:金铜鑫机械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组长:吴小庆。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腾新电器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葛庄村。投资人:嵇耀贤。被执行人:江苏金鼎腾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新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嵇耀贤。诉讼代表人:金铜鑫机械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组长:吴小庆。被执行人:江苏鑫腾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葛庄村。法定代表人:周仁大。被执行人:常州合进链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葛庄村。法定代表人:沈文丹。被执行人:嵇耀贤,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嵇丹,女,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马超,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铜鑫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腾新电器厂、江苏金鼎腾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江苏鑫腾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合进链传动有限公司、嵇耀贤、嵇丹、马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苏0412民初80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723403.34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及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金铜鑫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金鼎腾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腾新电器厂已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嵇丹的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并设立了抵押,其他被执行人无房产的登记信息,所有被执行人的银行无足额的存款,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