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异议人李玉保王秀霞与申请执行人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保,王秀霞,张楠,孙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异52号异议人(案外人)李玉保,男,汉族,1977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岔河小区**号楼*层**号。异议人(案外人)王秀霞,女,���族,1976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岔河小区**号楼*层**号。申请执行人张楠,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新华路**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孙爱民,女,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南路***号*号楼*号。异议人李玉保、王秀霞提出书面异议,以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孙爱民名下邮储银行账户604681022200562254实为异议人偿还房贷的账户为由,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玉保、王秀霞称:2011年5月,异议人购买牟世勇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岔河小区83号楼4层14号房产,由于异议人李玉保个人原因无法办理房贷业务,所以借用李志刚、孙爱民的名义办理房产购买手续,并在邮储银行以孙爱民的名义办理房贷还款账户604681022200562254。���议人一直使用该账户房贷还款业务。异议人为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有购房所有原始单据、与房屋中介公司的借款协议、收费单据,原房主牟世勇的收款单据4份、还贷转账记录为证。据此,请求贵院解除冻结并退还已扣划的玖千余元。申请人张楠辩称: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主体不合格;二,异议人提交的证据间存在明显矛盾。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张楠与被执行人李志刚、孙爱民、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德州精英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鲁14民终173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鲁1402执字69号。2017年2月20日,本院依(2017)鲁1402执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孙爱民在邮储银行604681022200562254账户存款7万元。2017年3月22日,本院扣划该账户存款9093.73元,查封被执行人李志刚、孙爱民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岔河小区83号楼4层14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S82834G29378)。以上事实,由(2016)鲁14民终1731号民事调解书、(2017)鲁1402执字6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在卷证实。另查,异议人李玉保、王秀霞提交如下证据:1,2011年4月14日牟世勇、李国旭定金收到条;2,2011年4月15日牟世勇与李志刚、王秀霞、中介三方协议书,以及2011年5月12日买卖双方为牟世勇与李志刚、王秀霞的发票税票等凭证;3,2011年5月12日李国旭王秀霞现金壹拾元、李德群收到王秀霞房款贰拾伍万元、天诚马玉梅收到王秀霞垫资费五千元的收条计三份;4,2011年6月25日李志刚、孙爱民与王秀霞协议书;5,2011年7月8日孙爱民与邮储银行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房权证书;6,2011年7月8日孙爱民开户的邮储银行604681022200562254账户存折及交易明细(其中李玉保名下两个账户转入13笔26000元);7,异议人李玉保支付宝支付至孙爱民账户计10笔23000元;8,德州市德城区天诚信息服务部证明,岔河小区物业办公室证明,证明德州市德城区岔河小区83号楼4层14号由异议人购买,居住至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案件,仅限于程序性的、形式上的审查,与之相关的实体权利的诉争应有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程序后裁判。异议人的异议只是对被执行人孙爱民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属提出,并未就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提出异议,所以,本案在审查中,对涉及房屋买卖的所有证据不宜审查。人民法院在认定银行存款的权利人时应依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异���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虽能证明异议人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向被执行人账户内转款49000元的事实,但不能证明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归异议人所有。综上,应认定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玉保、王秀霞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曹富新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