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子祥与杨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祥,杨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6民初745号原告:张子祥,男,194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杨文亮,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乡村医生,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张子祥与被告杨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子祥、被告杨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子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文亮向张子祥偿还借款64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秋季杨文亮分三次共向张子祥借款64000元,口头约定年利率6%。杨文亮已偿还利息6400元。张子祥多次向杨文亮催要借款,杨文亮均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杨文亮辩称,未向张子祥借款,不同意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张子祥提交的由杨文亮出具的欠据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现金陆万肆仟元正(整)杨文亮(章)2016.10.25号。张子祥称该欠据是2016年10月25日杨文亮将三个条子拢到一块后出具的,均是本金。杨文亮辩称,对欠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份欠据不是向张子祥出具的,而是杨文亮遗失的。2.光盘一张,内容为张子祥与杨文亮的电话通话录音。张子祥称向杨文亮催要借款时,杨文亮答复十年偿清该款。杨文亮对通话录音没有异议。综合以上两份证据,本院审查认为,杨文亮虽称未向张子祥借款,但对张子祥提供的由其出具的欠据的真实性及其与张子祥电话通话录音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其辩称欠据是其遗失亦无证据证实,且欠据内容与电话通话录音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对张子祥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对杨文亮向张子祥借款64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文亮多次向张子祥借款,经张子祥催要,杨文亮于2016年10月25日向张子祥出具欠款64000元欠据一张,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张子祥催要,杨文亮曾表示在十年内偿清该款。本院认为,杨文亮欠张子祥借款64000元,有杨文亮出具的欠据及双方通话录音为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张子祥经向杨文亮催告后诉至本院,要求杨文亮偿还借款6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杨文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子祥偿还借款6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杨文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兴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瑞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