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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1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刘玄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刘玄,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1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栋14层。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江下村777号。法定代表人刘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玄,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界兴路。法定代表人刘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江下村777号。法定代表人刘玄,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刘玄、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以(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对广州吉原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760万元。2017年2月7日,权利人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鄂0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上述财产。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对广州吉原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760万元。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