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6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陈章恒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陈章恒,郭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6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王德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章恒,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郭淑玲,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章桓、郭淑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章桓、郭淑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款项807132.6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章桓、郭淑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章桓、郭淑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章桓、郭淑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章桓、郭淑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章桓、郭淑玲尚有款项807132.68元及相应利息未支付。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