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玉林、黄满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玉林,黄满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90号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气象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3006654443G。法定代表人刘圣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元佑,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住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家属区。被执行人刘玉林,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仙人湾瑶族乡。被执行人黄满珍,女,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仙人湾瑶族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玉林、黄满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玉林、黄满珍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3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勇审判员 张必强审判员 周汝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