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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商南县供电分公司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陈某1,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商南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1,女,汉族。上述四位申请执行人共同授权委托吴某某为代理人,代为处理执行有关事宜。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商南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商南县长新路126号。代表人:汪浩,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商南县供电分公司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商南县供电分公司承担损失的40%即307639.80元(含已垫付的丧葬费5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商南县供电分公司未按期履行到位。据此,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商南县供电分公司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商南县供电分公司将执行款259439.8��直接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现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已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将该案的执行费3791元予以免收。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中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商南县供电分公司应承担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