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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8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凯旋、李友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凯旋,李友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8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凯旋,男,汉族,1956年2月28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友泉,男,汉族,1957年1月10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友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友泉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依法委托江西盛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友泉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房屋。2017年5月5日第三次拍卖中,买受人万希球(身份证号:)以43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友泉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房屋的查封。二、将原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万希球(身份证号:)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万希球时起转移。三、买受人万希球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部门等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胡 琳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开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