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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长兴旭日粉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兴旭日粉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民催5号申请人:长兴旭日粉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弁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德芳。申请人长兴旭日粉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长兴旭日粉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日期2016年7月8日,票据号码10300052/26695462,出票人苏州新中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开封中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渭塘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兴旭日粉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长兴旭日粉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 磊审 判 员 潘 群代理审判员 史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小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507民催5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长兴旭日粉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对其遗失的出票日期2016年7月8日,票据号码10300052/26695462,出票人苏州新中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开封中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渭塘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长兴旭日粉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日期2016年7月8日,票据号码10300052/26695462,出票人苏州新中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开封中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渭塘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兴旭日粉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