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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81民初6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月宝与蔡炳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月宝,蔡炳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81民初672-2号原告:梁月宝,男,1961年8月18日,汉族,住陆丰市,被告:蔡炳舵,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原告梁月宝与被告蔡炳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梁月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月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退回645元。审判长  郑小杭审判员  江孟权审判员  吴祖青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宏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