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81民初6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月宝与蔡炳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月宝,蔡炳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81民初672-2号原告:梁月宝,男,1961年8月18日,汉族,住陆丰市,被告:蔡炳舵,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原告梁月宝与被告蔡炳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梁月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月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退回645元。审判长 郑小杭审判员 江孟权审判员 吴祖青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宏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