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祥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昔阳丰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山西晋祥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昔阳丰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4509号原告: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经济开发区鹿鸣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徐铁成,职务:董事长。被告:山西晋祥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昔阳县城建新路17号。法定代表人:黄祥泉,职务:董事长。被告:山西昔阳丰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昔阳县大寨镇麻汇村。法定代表人:许克鸣,职务:董事长。原告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祥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昔阳丰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98元,由原告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亓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