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交肖卫忠通肇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25刑申13号肖卫忠:你为因被告人李刚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25刑终260号刑事判决,以1、开远市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鉴定书中称云G×××××小型普通客车的车速不能鉴定,这一结论缺乏说服力。2、在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只是通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前往法院办公室作最后陈述,之后直接裁定,这不符合程序。3、被申请人纳进飞(一审原告)是云G×××××小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在案发当天将车借给本案受害人纳光辉,其在本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对纳进飞应负的责任却没有明文阐述,这是明显的遗漏或错误。恳请贵院依法再审或发回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是否符合程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查,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且二审时已依法听取了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故二审未开庭审理符合法律的规定。2、关于被申诉人纳进飞是云G×××××小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一、二审法院漏审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一、二审判决在另查明事实部份已认定:“纳光辉驾驶的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系纳进飞,纳光辉持有“B2”类机动车驾驶证”。但无证据证实车主系纳进飞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判决中未对纳进飞应负的责任进行阐述,不属于遗漏或��误。至于申诉人称,开远市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鉴定书中称云G×××××小型普通客车的车速不能鉴定这一结论缺乏说服力问题。因车速能不能鉴定,不是法院审理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