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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小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869号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法人代表人高昊,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丽玲,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申请执行,代签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袁兵,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小清,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小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株洲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姝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梓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