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吉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吉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335号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青年路交口宇正园3-车库-A1。法定代表人:王鸿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起,该公司员工。被告:田吉刚,男,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吉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