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民终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兆春与柳现权、徐州雅盛家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现权,高兆春,徐州雅盛家具有限公司,徐州奕宇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现权,男,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兆春,男,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才,江苏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州雅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瓦店村。法定代表人:靖山,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徐州奕宇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荣盛典苑B1幢1-104室。法定代表人:靖海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柳现权因与被上诉人高兆春、原审被告徐州雅盛家具有限公司、徐州奕宇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现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柳现权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现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29元,减半收取7764.5元,由上诉人柳现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志名审 判 员  苏 团代理审判员  孟文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思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