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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如良与被执行人尹怀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如良,尹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岳如良,男,1954年10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居民。被执行人:尹怀英,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如良与被执行人尹怀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尹怀英向申请执行人岳如良给付执行款33793.46元,本案执行费407元,诉讼费6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怀英在银行账户存款34845.4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志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思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