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双林申请陈正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林,余武春,陈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李双林,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安定镇上黄村***号,证件号码430626197209051510。申请执行人余武春,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三市镇渡头村***号,证件号码430626196708181737。被执行人陈正林,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地址平江县安定镇官滩村**号。李双林、余武春与陈正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6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正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双林、余武春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2016)湘0626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正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陈正林房产、不动产、银行、工商、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正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双林、余武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正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双林、余武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