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正雄与林美琴、平潭泛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正雄,林美琴,平潭泛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839号原告:林正雄,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平(系林正雄之女),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美琴,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平潭泛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12号。法定代表人:李兰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辉,男,该公司平潭区域经理。原告林正雄诉被告林美琴、平潭泛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林正雄于同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正雄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正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为5450元,由林正雄负担。审 判 长 林霞人民陪审员 郑连人民陪审员 游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