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润东蔡克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蔡克均,刘润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6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0470-X。法定代表人:杨龙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克均,男,1963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审被告:刘润东,男,1962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克均及原审被告刘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4)涪法民初字第05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3元,减半收取7711.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展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丹丹审判员 项江陵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