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兰考县汇丰木业有限公司与马国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县汇丰木业有限公司,马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兰考县汇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伟,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国栋,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兰考县汇丰木业有限公司与马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国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兰考县汇丰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