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5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兰考县汇丰木业有限公司与马国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县汇丰木业有限公司,马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兰考县汇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伟,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国栋,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兰考县汇丰木业有限公司与马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国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兰考县汇丰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