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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刑申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郝敬卫保险诈骗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324号王俊芳:你因郝敬卫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刑终102号刑事判决,主要以原审认定郝敬卫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被保险人,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理赔款属于合法利益应当予以赔付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原裁判认定2011年9月25日晚,李某光酒后驾驶被告人郝敬卫的奥迪A6轿车沿献饶线由东向西行驶到吕汉村附近时,与前方停在路边的王某钻驾驶的冀T×××××五菱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郝敬卫到现场发现李某光喝酒,王某钻未带驾驶证,便让王某须顶替王某钻,自己顶替李某光,并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及95500保险公司电话,谎称交通事故。郝敬卫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骗取理赔款104781元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李某光、王某钻、王某须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险车辆信息表、车辆事故照片、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结果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郝敬卫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原裁判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