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书河、崔建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书河,崔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69号申请人执行人高书河,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被执行人崔建江,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衡水市安平县。本院在执行高书河与崔建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建江有汽车、房产,本案做了查封均为轮候,申请人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将被执行人崔建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张忠忠执行员 段立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