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罗世先与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先,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075号原告:罗世先,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黄甲街道双华社区黄甲大道1段2号。法定代表人:吴明全。第三人: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广都上街17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国。原告罗世先诉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罗世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世先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世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世先负担。审 判 员 梁 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何晓娇书 记 员 聂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