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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龚文明与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文明,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805号原告:龚文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北路盛世华庭小区4幢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6429506Y。法定代表人:傅志国,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胜,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文明与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文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龚文明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