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民终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童四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四文,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四文,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8号蓉苑C座2901号。法定代表人:谭新文,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童四文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上诉人童四文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上诉人于2017年3月2日之前预交上诉费29200元。上诉人童四文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童四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宇审 判 员  欧阳宁代理审判员  邓 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艺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