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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元森与徐立谦、宁维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森,徐立谦,宁维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4民初5310号原告刘元森,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孟强,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立谦,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宁维纲,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刘元森与被告徐立谦、被告宁维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孟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立谦、被告宁维纲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6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貂皮157张,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货单据一张,标明收货数量、应付货款为4239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至今。现原告要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2390元及自起诉日至判决履行期满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债务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后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2390元及自起诉之日(2016年9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债务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收货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貂皮,总价值为42390元。二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因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视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徐立谦、被告宁维纲于2014年9月6日从原告处购买貂皮157张,并向原告出具收据1张,载明货物数量、单价、数额,货物总额共计人民币42390元,但二被告至今未付货款。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足额给付货款。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收据,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423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欠款人民币4239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债务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立谦、被告宁维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立谦、被告宁维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刘元森货款人民币42390元;并以人民币42390元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鹏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家强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