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关区旺客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南关区旺客超市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30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关区旺客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号。经营者:刘胜。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关区旺客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现因送达困难,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伟代理审判员 邢春鹤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