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民初455号原告吴某某。原告王某某(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被告胡某某(与上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吴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1998年、1999年开始二被告因开矿资金不足多次向二原告借款。甚至2016年被告李某某把开矿风险抵押金200万元要回也没有还给二原告。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485916.8元(本金1927900元、利息558016.8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某某辩称:借款30万元属实,现在原告起诉这些钱被告李某某不认可。被告胡某某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与二原告间曾发生过借款事实并多次出具借款协议及借条。2015年2月6日,二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延期还款协议,记明二被告欠款现累计为1929700元,并约定没有还清借款前不得将东梁镇某某堡二矿转让、变卖、抵押给他人。该延期还款协议上另由被告李某某分别于2016年7月17日、2017年2月15日记明因资金紧张以上三笔借款都没能还上。在庭审中,二原告自认从1998年至2002年共计13笔借款,金额总计30万元,其余借款本金均为利息累加。被告李某某对借款本金30万元无异议,但不同意给付利息累加的本金数额。二原告放弃其他利息请求,只要求共计给付利息558016.8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出具的借款协议6份、借条1张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后,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虽仅同意给付实际借款本金30万元,但双方的借款期限较长,且双方将借款利息混入本金的事实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被告李某某仅同意给付30万元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吴某某、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485916.80元。此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87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庆禹审 判 员 陈 鹏人民陪审员 海利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