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焕平与雷银治、王朝锋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焕平,雷银治,王朝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焕平,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焕赢,男,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银���,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朝锋,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再审申请人高焕平与被申请人雷银治、王朝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陕04民终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焕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焕平申请再审称,2010年4月7日被申请人伪造房屋买卖协议并于当日对申请人房产进行评估。2010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以购买二手房为由,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7万元自用。2010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再次伪造房屋买卖协议,于2010年5月17日将房产过户至被申请人王朝锋名下,致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丧失。申请人为维护个人权益支出各项费用四万余元,被申请人应予赔偿。本案针对的是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7日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与(2014)秦民初字第01870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不同。本院经审查认为,无论是被申请人利用申请人的房产办理贷款,还是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房产过户至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只有一个侵权行为,针对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申请人可以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其为维护个人权益支出的各项费用。对于申请人诉请赔偿的交通费和打印费,秦都区人民法院在(2014)秦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中已作出判决,在本案中不能再次予以支持。对于申请人诉请赔偿的误工费和调档费,因申请人在一、二审程序中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高焕平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焕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刘建明审判员 陈德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快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