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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森灿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韦长堤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森灿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韦长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2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森灿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委会二环路8号顺德智富园3栋105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73498599。法定代表人彭振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长堤,男,壮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森灿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长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森灿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8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2月20日判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森灿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韦长堤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9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森灿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森灿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森灿公司,故判决森灿公司向韦长堤支付2016年4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28921元。事实上,本案过错在于韦长堤的不诚信。韦长堤自2016年3月1日入职,工作岗位为机械设计工程师,由于此岗位技术人员稀缺,森灿公司没有对其安排试用期,韦长堤入职就以专业人员计算工资,森灿公司一直要求与韦长堤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等手续,但韦长堤一直以种种借口推脱,其陈述与以前公司还未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还继续由原公司缴纳为由,让森灿公司再等等。森灿公司考虑急需用人,只是催促韦长堤尽快完善手续。2016年8月1日,韦长堤提出请假,至8月7日仍未回公司上班,公司以电话短讯通知其回来上班,但未得到回复。森灿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在税局查询后得知,韦长堤确实已经在其他公司购买社会保险,后又调查到,韦长堤专门利用此来骗取企业双倍工资,受害企业无数。森灿公司在仲裁时请求仲裁委对其此行为进行调查,但仲裁委未经调查就认定森灿公司违法,森灿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不公正,损害其名誉及财产。森灿公司在一审时要求一审法院对韦长堤在第三方购买社会保险行为进行调查,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对森灿公司不公平。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2776号仲裁裁决,判决森灿公司无需向韦长堤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921元;2.判令韦长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韦长堤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森灿公司的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森灿公司是否需向韦长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关于森灿公司是否需向韦长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森灿公司上诉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韦长堤,是韦长堤有意推脱而不与森灿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森灿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进一步确定了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即使是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规定支付二倍工资。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森灿公司需向韦长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审确认的没有争议的事实,韦长堤的入职时间为2016年3月1日,韦长堤2016年4、5、6、7月的工资分别为7760元、6640元、7390元、7131元,且韦长堤为森灿公司正常提供劳动至2016年7月31日,故原审判决认定森灿公司需向韦长堤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921元(7760元+6640元+7390元+7131元),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森灿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森灿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行政审判员  黄雪鹄审判员  黄健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