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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6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晋江市创源织造服饰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勤天商贸有限公司、熊小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创源织造服饰有限公司,石狮市勤天商贸有限公司,熊小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6958号原告:晋江市创源织造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坂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5956355X6。法定代表人:蔡连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寿,福建飞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石狮市勤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南洋路振狮开发区38号。法定代表人:熊小彪。被告:熊小彪,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市鄱阳县。原告晋江市创源织造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勤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天公司)、熊小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连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勤天公司、熊小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勤天公司立即支付创源公司货款197421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熊小彪对勤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勤天公司因经营需要,2016年初开始陆续向创源公司订购服装;创源公司依据勤天公司的需求将货送到勤天公司经营地,由熊小彪或其妻子占���伟或其雇佣的员工何锦签收;至2016年10月30日,创源公司共交给勤天公司价值227554元的服装,勤天公司于10月9日支付10000元后便失去联系。创源公司于2016年11月份从何锦手中收回价值20133元的服装,勤天公司至今实际尚欠创源公司的货款为197421元。勤天公司、熊小彪均未作答辩。创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勤天公司、熊小彪未提出任何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创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创源公司提供的部分销售清单“收货人签名”处签写了“张”,具体是由谁签收的货物无法确认;部分销售清单是由何锦签名的,创源公司提供的何锦个人出具的系勤天公司员工的证明,没有得到勤天公司的确认,无法直接证明何锦就是勤天公司的员工并代勤天公司收取了货物;签写了“熊”及“熊小彪”的部分销售清单与创源公司提供的与熊小彪的录音光盘、书面整理资料可以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具体结欠了多少货款的问题,录音中熊小彪陈述其还没有进行对账,但同意所欠的款项按18万元计付;创源公司主张勤天公司尚欠货款197421元,但其提供的销售清单扣除“收货人签名”处签写了“张”的销售清单外,有熊小彪签字确认的销售清单上货款不足18万元,熊小彪录音中自愿按18万元计付款项,系对其不利的陈述,予以采信。根据创源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勤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熊小彪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勤天公司向创源公司购买服装,并结欠了货款18万元。后勤天公司、熊小彪未偿付款项。本院认为,创源公司与勤天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熊小彪签字确认的销售清单及熊小彪的录音光盘等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勤天公司依法应偿付尚欠创源公司的货款18万元。勤天公司经创源公司起诉催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创源公司请求勤天公司偿付货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勤天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的股东熊小彪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勤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创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勤天公司、熊小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石狮市勤天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晋江市创源织造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熊小彪对石狮市勤天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晋江市创源织造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8元,由晋江市创源织造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48元,由石狮市勤天商贸有限公司、熊小彪共同负担3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清真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