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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任国全与被告闫宇峰、金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全,闫宇峰,金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557号原告任国全,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代理人:高学银,男,1969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律师,黑龙江省维安律师事务所,身份证号:×××被告闫宇峰,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二克浅镇红旗村义组。被告金万胜,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原告任国全与被告闫宇峰、金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0日,被告金万胜、闫宇峰急用钱,向我借了10万元,金万胜作担保人,当时没有写借期,但一年后我向其二人索要无果,无奈只好诉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逾期给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闫宇峰、金万胜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闫宇峰、金万胜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国全对被告闫宇峰、金万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任国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梁宏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