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彦与张贵芳、殷世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张贵芳,殷世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088号原告:赵彦,男,1978年5月8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张贵芳,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钟山区,被告:殷世霆,男,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与被告张贵芳、殷世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原告赵彦负担。审判员 庄朝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