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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彦与张贵芳、殷世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张贵芳,殷世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088号原告:赵彦,男,1978年5月8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张贵芳,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钟山区,被告:殷世霆,男,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与被告张贵芳、殷世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原告赵彦负担。审判员  庄朝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