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5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母金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母金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慧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母金庆,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友标,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母金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0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付大文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