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岩佐春财与石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岩佐春财,石磊,岩佐春财,石磊,岩佐春财,石磊,岩佐春财,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43号申请执行人:岩佐春财,男,日本国公民,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于敏,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磊,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岩佐春财与被执行人石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岩佐春财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指定珲春法院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在珲春市居住,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民初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由珲春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龙哲审判员 崔永燮审判员 金春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天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