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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5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003徐署与江苏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星益德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署,江苏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星益德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署。被执行人:江苏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海英。被执行人:北京鑫星益德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仁智。申请执行人徐署与被执行人北京鑫星益德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北京鑫星益德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应赔付申请执行人徐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61589.49元;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208元、执行费2324元;被执行人江苏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的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至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状况,未发现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函,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何卫民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