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郑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805号原告:谢某某,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义州镇东北街999-509号。被告:郑某某,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地藏寺满族乡地藏寺村528号。被告:李某,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义县义州镇西南街999-3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甄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