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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汪希增、李喜俊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希增,李喜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希增,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刘清、郑金宁,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喜俊,女,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杨惠心,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汪希增因与被上诉人李喜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再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汪希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清,李喜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惠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再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汪希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原小波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