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亮、郭凯旋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凯旋,陈亮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刑初1106号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凯旋,男,1995年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宿迁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亮,男,1990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宿迁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6]1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郭凯旋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4月11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7年5月4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凯旋、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18时许至3月1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郭凯旋、陈亮以索要钱款为由将臧某非法带上汽车并拘禁在宿城区鑫隆投资店内,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陈亮、郭凯旋对臧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另查明,被告人郭凯旋于2016年3月18日被现场查获,被告人陈亮于2016年3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臧某于2016年3月19日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陈亮、郭凯旋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凯旋、陈亮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臧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被告人郭凯旋无前科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凯旋、陈亮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凯旋、陈亮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亮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凯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凯旋、陈亮的行为已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对被告人郭凯旋、陈亮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郭凯旋、陈亮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凯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俊玲人民陪审员 郁振全人民陪审员 孙月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