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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洪实强与郭文友、李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实强,郭文友,李月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492号原告:洪实强,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逵、罗燕辉,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友,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永安市。被告:李月芬,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洪实强与被告郭文友、李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洪实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月芬的起诉。本院认为,洪实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李月芬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洪实强撤回对李月芬的起诉后,本案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实强撤回对李月芬的起诉。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瑜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