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县怀北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北支行,北京嘉玉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异24号异议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座123室。法定代表人付春玲,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小江,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北支行(原名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17号。负责人刘显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金鑫,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北京嘉玉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法定代表人李英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1)怀经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北支行(以下简称���商行怀北支行)与北京嘉玉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玉砂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木财富)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润木财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润木财富称,农商行怀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已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3月,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北京分公司);同年10月,该债权被转让给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发展);同年11月15日,该债权被转让给我公司。鉴于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更我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查明:1999年12月21日嘉玉砂石公司与农商行怀北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2月10日,同时约定了利息。合同签订后,嘉玉砂石公司分别于1999年12月24日和2001年2月1日分别贷款30万元。贷款到期后,嘉玉砂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2001年6月,农商行怀北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嘉玉砂石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001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01)怀经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嘉玉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北京市怀柔县怀北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六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被告北京嘉玉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始至二000年十二月十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六点八二五计算,偿付所欠原告北京市怀柔县怀北农村信用合作社六十万元借款利息,自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始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加罚息;诉讼费一万一千零一十元,由被告北京嘉玉砂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判决生效后,农商行怀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4年5月20日裁定中止执行。2016年3月17日,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农商行怀北支行的上级单位)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中信北京分公司;2016年10月18日,本案所涉债权被转让给中润发展;2016年11月15日,本案所涉债权被转让给润木财富。中信北京分公司和中润发展均在报纸上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2017年3月,润木财富向被执行人邮寄了中润发展和润木财富联合作出的《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2017年4月1日,润木财富向本院申请变更该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润木财富自中润发展受让的农商行怀北支行对嘉玉砂石公司的债权已经过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润木财富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充分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提出复议的,应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附相关证据。审 判 长 王启军审 判 员 徐立辉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