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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金海军与广德县柏垫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军,广德县柏垫镇人民政府,赵继平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381号原告:金海军,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广德县柏垫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毛洋忠,系镇镇长。第三人:赵继平,男,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金海军诉被告广德县柏垫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赵继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金海军负担。审判员  罗永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蓉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