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文迪、李文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迪,李文堂,河南四鸿实业有限公司,王振,刘钧,闫晓斌,杜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迪,女,汉族,1988年12月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堂,男,汉族,1971年8月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四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冬青街7号B区6楼B607号。法定代表人:闫晓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男,汉族,1962年9月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刘钧,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闫晓斌,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第三人:杜志刚,男,汉族,1965年12月21日生,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张文迪、李文堂、河南四鸿实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2民初59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文迪、李文堂上诉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金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四鸿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高新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刘钧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原告选择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