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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郑玉龙与刘军勇、刘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龙,刘军勇,刘志叶,郑玉龙,刘军勇,刘志叶,郑玉龙,刘军勇,刘志叶,郑玉龙,刘军勇,刘志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75号原告:郑玉龙,男,汉族,1957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刘军勇,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被告:刘志叶,女,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郑玉龙与被告刘军勇、刘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郑玉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玉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