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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与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邱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70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东风大道121号。法定代表人:刘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孝朋,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邱某,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诉被告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颖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