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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开昌与XX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开昌,XX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782号原告:郭开昌,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XX峰,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郭开昌与被告XX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郭开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816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8164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现按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其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不符,故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对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开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审判长  王维妙陪审员  吴来旺陪审员  李战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锐霄 百度搜索“”